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诉刑诉〔2020〕27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26197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住盐城市大丰区**镇**村**组**号。被告人刘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1992年4月2日被大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曾因犯流氓罪,于1996年9月16日被大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曾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8月26日被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曾因赌博,于2017年9月27日被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二百元。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20年1月27日被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刘某某、值班律师束帅、被害人陈某某的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3日上午,被告人刘某某明知被害人陈某某系痴呆女的情况下,在盐城市大丰区**镇**村**组**号客厅内,隔着衣服抚摸被害人陈某某的乳房。后被告人刘某某将被害人陈某某带至后院,欲脱掉被害人陈某某的上衣继续抚摸其乳房时,因听到屋外有声响而放弃。经盐城市第四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某精神发育迟滞(中度),无性自我防卫能力。
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2020年1月30日,被告人刘某某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及归案情况说明、残疾人证等书证;
2.证人韩某某、杨某某、常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盐城市第四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精神病鉴定意见书;
6.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制作的勘验检查笔录;
7.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调取的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磊
2020年6月29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盐城市大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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