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抚检一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3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镇**村,住秦皇岛市抚宁区**镇**村。1990年因犯诈骗罪、盗窃罪被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4年12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抚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五百元;2005年12月22日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9年3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迁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1年7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玉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四千元;2012年5月2日因犯强奸罪被河北省抚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2018年11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强奸罪、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刑事拘留;经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7日转逮捕。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强奸罪、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24日下午,被告人刘某某从温某某家后院强行将同村的温某某(三级智力残疾)拽至其位于**镇**村的家中西屋内,后将温某某衣服脱下,欲强行与温某某发生性关系,后被赶来的温某某婆婆王某某发现并拍照。在2018年12月至2019年10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在其家及其姐刘某甲家先后多次强行与温某某发生性关系。经唐山市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案发时温某某具有部分性自我防卫能力。
2、2019年8月7日17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摩托车经过秦皇岛开发区龙海道与滇池路路口时,被秦皇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民警查获,对其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6mg/100ml。经秦皇岛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血液样品中检出乙醇成分,其浓度为110.39mg/100ml。
3、2019年10月24日下午,被告人刘某某在强奸温某某被发现后,酒后无证驾驶摩托车离开家中,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榆关派出所民警在榆平公路东线**村段将其抓获,对其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342mg/100ml。经抚宁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血液样品乙醇含量平均值为312.2221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被害人温某某的残疾人证、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情况说明等;
2证人王某某、张某某、刘某甲、刘某乙、温某甲、刘某丙、张某甲、刘某丁、温某乙、赵某某、温某丙、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徐某某、刘某戊、王某戊、范某某、张某乙、刘某己、杨某某、祖某某、王某己、刘某庚的证言;
3被害人温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被害人温某某案发时性自我防卫能力的鉴定、被告人刘某某血液样品中酒精含量的鉴定等;
6勘验、检查笔录:对被告人刘某某位于**村家中的现场勘验笔录、对被告人刘某某的人身检查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五张、王某某提供手机照片五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强行拉拽等暴力手段强奸妇女,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对危险驾驶罪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智利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抚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随案移送光盘五张。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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