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白检公诉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031986********,满族,辽阳市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街**号**号,因涉嫌强奸罪非法拘禁罪、抢劫罪,于2019年7月29日被白塔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2019年8月8日被白塔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2019年9月4日经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白塔区公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白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强奸罪、抢劫罪、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末,被害人宋某某通过快手平台结识被告人刘某某,2019年7月中旬二人确立恋爱关系,2019年7月23日18时,被告人刘某某约被害人宋某某来到辽阳市白塔区民欣小区轻工街89-23号楼北2单元6层北家中,当晚二人自愿发生性关系。2019年7月24日8时30芬,被害人宋某某要离开遭到被告人刘某某阻拦,被告人刘某某宋某某实施殴打,并分三次转走被害人微信内的钱款1****。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多次使用殴打、恐吓等行为强迫被害人与其发生性关系,纪某某来到被告人家中时,被告人仍对被害人宋某某实施殴打阻止其离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纪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使用暴力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使用暴力行为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使用暴力抢走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二百三十六条、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强奸罪、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应当对其实行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黄某某
詹某某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辽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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