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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强奸案)_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阴检捕诉刑诉〔2020〕20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241985********,汉族,文盲,无业,户籍及现住址山东省平阴县**村**号。因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平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28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2020年8月13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平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10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被害人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7日15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平阴县安城镇**村酒后骑自行车到董某某(智力**壹级)家时,遂产生了强奸董某某的念头,敲开董某某家的门后,在东屋内强行与董某某发生了性关系。2020年7月7日,山东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对董某某的精神状况及性防卫能力鉴定结果为:董某某中度精神发育迟滞,无性防卫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采用暴力的方式,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广政

2020年1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平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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