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江检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汉族,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41990********,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江陵县**乡**组,住湖北省江陵县**乡**组。因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09月10日被江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经江陵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江陵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江陵县看守所。
本案由江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因案件疑难,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30日凌晨1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乘坐一辆的士,欲前往郝穴镇浪**店按摩。后在郝穴镇**门口遇需要打车的被害人魏某某,司机征得被告人刘某某同意后,让被害人魏某某车。因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魏某某见过几次,在的士上,被告人刘某某对被害人魏某某动手动脚,暗示其想晚上与被害人魏某某发生性关系。的士到达江陵县富民路受害人魏某某租住的房子附近时,被告人刘某某跟随被害人魏某某下车。下车后,被告人刘某某多次用语言和动作表示其想与被害人魏某某发生性关系,并称愿意多花钱,被害人魏某某都予以拒绝。被告人刘某某见被害人魏某某不同意,遂要求被害人魏某某帮其叫出租车回郝穴。被害人魏某某骑一辆共享单车准备去一级公路帮其叫车,被告人刘某某见被害人越骑越快,难以跟上,遂追上被害人魏某某,对其实施殴打,并威胁要当场强奸被害人魏某某,其间,被告人刘某某扯破被害人魏某某的连衣裙,并捡起路边一木凳子殴打魏某某,致被害人魏某某全身多处受伤。最后一司机经过事发地,被害人魏某某前求助才得以挣脱,被告人刘某某见状离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害人报案材料;2.事发路段的监控视频;3被告人身份材料;4.江陵县滨江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证人彭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6.现场勘验笔录;7.魏某某、彭某某的辨认笔录;8.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随意殴打被害人魏某某,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杨昌虎
2020年5月2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湖北省江陵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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