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26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住永善县黄华镇朝阳社朝阳坝四社28号.因涉嫌强奸罪,2019年12月1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1日被永善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永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刘某某与任某某通过QQ相识,后刘某某一直追求任某某,任某某一直未予答应,2019年8月29日,因为任某某的拒绝,刘某某打算买酒到金沙江边喝,任某某担心刘某某的安全,任某某便把刘某某喊至自家天楼上喝酒,至当日21时许,刘某某喝酒后,刘某某亲吻任某某将任某某按倒在地欲强行与任某某发生性关系,在某某的反抗下,刘某某未得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书、户口证明;
证实李某某、邓某某、任某甲证言;
被害人任某某陈述;
被告人刘某某供述与辩解,
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背妇女意志,欲强行与她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善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丽
2020年3月6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永善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7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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