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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强奸案)_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昌检一部刑诉〔2019〕57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11968********,汉族,小学一年级文化,农民,出生地四川省泸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沪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6月2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中上旬,被告人刘某某先后三次在北京市昌平区**镇**村**超市东侧出租房汤某某(女,38岁,二级智力残疾)住处,采用威胁、金钱诱惑等手段强行与汤某某发生性关系。其中第三次由于汤某某来月经而未能得逞。

后被告人刘某某于2019年6月1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10接处警记录、接报案经过、到案经过、诊断证明、残疾人证、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栾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汤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人身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背妇女意志,以胁迫、利诱等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部分犯罪事实系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速

2019年9月26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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