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樟检一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51996********,汉族,大学文化程度,福州**学院学生,出生地福建省大田县,户籍所在地大田县**镇**路**号**室,现住福州**学院学生宿舍。因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12月15日被永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永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3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3日2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邀约被害人吴某某到位于永泰县**镇的福州**学院内的“东方宴”KTV唱歌、喝酒,在明知校内宿舍楼在23时会关门的情况下,仍与被害人吴某某一起唱歌、饮酒直至次日凌晨2时许,此时被害人吴某某已经酒醉,无法独立行走,被告人刘某某便与郑某某一起将被害人吴某某抬拽至校内学生公寓5号楼8629号房间内,之后被告人刘某某趁被害人吴某某酒醉无意识状态下,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并在被害人吴某某体内射精。经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的现场烟蒂、吴某某内裤布片检出的DNA与刘某某的血样在D3S1358等21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似然率为1.48*1024。送检的吴某某阴道内容物检出混合基因型,包含吴某某、刘某某的DNA分型。送检的纸团、吴某某乳头擦拭物均未检出人DNA。
被告人刘某某于2019年12月14日向永泰县公安局投案,并于2020年3月11日取得被害人吴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在校表现证明、到案经过、疾病证明书、微信截图、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郑某某、陈某某、章某某、詹某某、柯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4.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指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提取笔录、辨认笔录、辨认照片;6.监控录像光盘1张;7.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趁被害人醉酒后不能反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本院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自生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大田县**镇**路**号**室。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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