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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强奸罪)(公开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公诉刑诉〔2019〕344号

被告人刘某甲,曾用名刘某乙,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21968********,汉族,小学,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冷水江市,住新邵县**乡**分区林场,因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4月3日被新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8日被新邵县公安局逮捕。无前科。

本案由新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3日内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于2019年8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于2019年11月1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7日,被告人刘某甲以能治愈精神病为由,将被害人石某某(精神病患者)带至冷水江市**镇的一家招待所内,两次与石某某发生性关系。次日,被告人刘某甲将石某某带至其新邵县**乡的住处,与石某某再次发生性关系。

2019年4月2日,被告人刘某甲被抓获归案。

2019年1月26日,经鉴定,石某某案发时无性防卫能力。

2019年11月1日,经重新鉴定,石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在本案中与他人发生性关系时无性防卫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入院记录、门诊病历、户籍资料、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钟某某、石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石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司法鉴定意见书;

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在明知的情况下,多次与精神病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改

2019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被羁押于新邵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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