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萨检诉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031974********,汉族,初中文化,系大庆**有限公司股东,住大庆市萨尔图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地:大庆市萨尔图区**路**号**门**室)。2018年11月26日因涉嫌强迫交易被大庆市公安局会战分局刑事拘留,当日对其上网追逃。2019年10月13日由大庆市公安局会战分局对其执行拘留。同年11月19日经本院以涉嫌强迫交易罪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会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4月17日决定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3月18日、5月17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5月23日,被告人刘某某指使大庆**市场(以下简称**市场)工作人员将大庆**批发市场业户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张某甲、王某丙、张某乙等多人到货的海鲜强行扣留,并将扣留的海鲜摆至**市场的摊位上,标明被扣海鲜业户的姓名,组织被扣海鲜业户开会。刘某某以扣货相要挟逼迫被害人转场到**市场经营,因被害人拒绝,刘某某扣留海鲜达数小时,直至公安机关介入调查方将海鲜发还,导致海鲜品质受损,延误销售,给被害人造成了经济损失,扰乱了海鲜市场的经营秩序。
2019年10月12日,被告人刘某某在辽宁省东港市**路**小区**健身会馆被大庆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指定承运人合同、在逃人员登记表、公安机关接处警记录、情况说明、户籍信息等;
2. 证人张某丙、曹某某、赵某某、石某某、何某某、吕某某等人证言;
3. 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张某甲、王某丙、张某乙、张某丁、李某甲、李某乙、毕某某、吴某某等人陈述;
4. 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对其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月莹
检察官:白 晶
2020年6月16日
附件:1. 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大庆市看守所;
2. 案卷材料6册,光盘7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