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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强迫卖淫案)_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诉〔2017〕50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426199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河南省夏邑县人,住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镇**村**庄**号。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强迫卖淫罪,于2017年1月27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临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强迫卖淫罪,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于2017年6月1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查后于同年6月2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与黄某某(2000年**月**日出生)系通过QQ认识,2016年1月份,黄某某从外地到临泉县**镇找刘某某,刘某某为黄某某支付了800元车费,并负责黄某某在迎仙的吃住。2017年1月25日晚,刘某某告知范某某其带的有小姐,让范某某去看看,刘某某带范某某到黄某某居住的宾馆房间,刘某某以黄某某欠其钱为由威胁黄某某卖淫,黄某某不同意,两人发生争吵。范某某见状让刘某某先出去,范某某通过劝说、威胁等方式与黄某某发生性关系,后范某某给刘某某100元钱。范某某走后,因黄某某不同意继续卖淫,刘某某对黄某某实施殴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前科证明、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范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阜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法医物证鉴定书;

6.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强迫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明

2017年8月4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临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卷内光盘1张、换押证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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