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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徇私枉法案)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 北 省 云 梦 县 人 民 检 察 院

湖 北 省 云 梦 县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鄂云检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刘某甲,曾用名刘某乙,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841972********,汉族,大学文化,原汉川市公安局**乡派出所所长,出生地湖北省汉川市,住汉川市**办事处**大道**号**局**楼**单元**室。因涉嫌徇私枉法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云梦县监察委员会留置,2020年1月6日因涉嫌徇私枉法罪经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云梦县公安局执行,同年1月10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云梦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云梦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徇私枉法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诉讼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至2017年9月,黄某某等人在湖北省汉川市**乡**工业园开设“**明珠”KTV会所,在会所内向他人贩卖毒品和容留“嗨妹”陪他人在包间吸毒、嗨歌,黄某某为寻求保护,接时任**乡派出所所长、被告人刘某甲吃饭,送购物卡,要求给予会所关照。2017年3月13日,汉川市公安局**乡派出所配合异地公安机关在会所执行公务时,在会所包房内查获吸毒人员金某某、丁某某、李某某、卢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等7人,刘某甲明知该案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犯罪,且在汉川市公安局法制部门要求**乡派出所继续侦查的情况下,刘某甲决定仅对吸毒人员作行政处罚结案。

2017年5月22日,孝感市公安局向汉川市公安局转发湖北省公安厅禁毒总队毒品违法犯罪线索转办通知书,要求汉川市公安局对“**明珠”KTV公然贩卖毒品和容留他人吸毒线索开展调查,汉川市公安局指定**乡派出所调查,并转送了湖北省公安厅禁毒总队毒品违法犯罪线索转办通知书。同年5月23日,刘某甲带队在会所内查获吸毒人员尹某某、吕某某、马某某、陈某丁、李某某、张某某、杜某某等7人,在有证据证明毒品是会所提供的情况下,刘某甲决定对吸毒人员作行政处罚结案。

2017年9月28日晚23时,黄某某等人在“**明珠”KTV会所再次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被汉川市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查获,并现场查扣氯胺酮78.54克,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汉川市人民检察院以上述事实作为部分指控犯罪将黄某某等人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向汉川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以该案二次打击却屡打屡犯是否存在保护伞等问题向汉川市公安局发出检察建议书,2018年7月、2019年3月,汉川市人民法院对黄某某等17人分别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作出判决。

2012年,刘某甲任汉川市公安局**乡派出所所长后,积极向李某甲、李某乙(另案处理)兄弟二人示好,多次接受李某甲、李某乙的吃请和礼品。2013年12月6日下午,李某乙在汉川市**乡红卫村为其儿子满月请客,李某乙指派李某丙、刘某某、陈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路边插旗,被害人颜某某、黄某某及黄某某的妻子、女儿驾车路过时,因李某丙等人阻碍通行,双方发生纠纷,后颜某某、黄某某驾车离开的过程中,被他人驾车追逐,颜某某、黄某某加速行至**乡江集街时,被二辆车逼停,从二辆车上下来多人手持木棍等工具围住颜某某、黄某某驾驶的车辆打砸,随后将某某、黄某某拉下车围殴,颜某某被人用刀刺伤致脾脏摘除。**乡派出所接警后,副所长马某某展开调查,发现该案与李某乙有关联,并将调查情况向刘某甲作了汇报,刘某甲获悉后,以有人从中调解为由让马某某停止调查,致使该案处于搁置状态,直致2018年6月刘某甲调离**乡派出所时,刘某甲没有开展该案的侦查取证,使该案中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不受侦查。2019年6月,孝感市公安局专案组重新开展侦查工作。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调查人基本情况表、中共汉川市委政法委员会文件、到案情况说明、毒品违法犯罪线索转办通知书、检察建议书、刑事判决书、汉川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决定、通话记录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情况说明、工作笔记、提取笔录、诊断证明、收条、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2.汉川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意见书、云梦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汉川市物价局价格鉴定结论书、汉川市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等鉴定意见;3.证人邓某某、魏某某、周某某、吴某某、范某某、李某丁、章某某、张某某、成某某、黄某某、喻某某、陈某某、金某某、卢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身为国家司法工作人员,出于私情,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致使他人逃避刑事追究,放纵犯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徇私枉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克宏

                              2020年2月5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云梦县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及证据8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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