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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徇私枉法案)_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卢检职务犯罪检察组刑诉〔2020〕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112021981********,汉族,本科,住三门峡市。因涉嫌徇私枉法犯罪,2019年11月18日,被卢氏县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2019年12月7日,被卢氏县监察委员会解除留置措施。2020年6月10日,卢氏县监察委员会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同日,本院对刘某某决定逮捕,交卢氏县公安局执行。2020年6月22日,刘某某被三门峡市公安局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本案由卢氏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徇私枉法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2020年7月23日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于2020年7月24日退回卢氏县监察委员会补充调查,卢氏县监察委员会于2020年8月24日重新移送我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3月6日至3月9日,为索取债务,赵某某等人将宋某某强行带至焦作市**宾馆,对宋某某实施殴打威胁,逼迫其归还欠款,2014年3月11日,宋某某因此事向三门峡市公安局**分局报警,被告人刘某某接警后,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先后收受赵某某请托他人所送软中华香烟两条、软苏烟两条及现金1万元后将案件搁置,徇私情私利对该案未作处理。刘某某明知赵某某等人已涉嫌犯罪,违反诉讼程序,未将案件受理、未依法履职申请立案继续展开侦查,致使相关犯罪嫌疑人未受刑事追诉。2018年12月,该案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9年12月29日,卢氏县人民法院对以南某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判处刑罚,其中,赵某某等人因犯非法拘禁等罪被判处刑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干部任免文件、判决书等书证;证人张某某、宋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办案期间收受请托人财物,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徇私枉法罪。被告人刘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和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卢氏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侯王勇

检察官助理:李则领

2020年9月14

附:

       1.被告人刘某某被羁押在卢氏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32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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