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洮检刑检刑诉〔2019〕24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81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洮南市,因涉嫌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经洮南市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2月28日被洮南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洮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由白城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3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12日、2019年6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末至2016年初,被告人刘某某多次到洮南市人民检察院进行吵闹,严重影响了洮南市人民检察院的正常办公秩序。
2、2016年4月18日,被告人刘某某到白城市人民检察院进行吵闹、辱骂、推搡对其劝阻的工作人员,严重影响了白城市人民检察院的办公秩序。
3、2016年5月20日,2016年9月22日,被告人刘某某到洮南市人民法院进行无理吵闹、辱骂,严重影响了洮南市人民法院的正常办公秩序。
4、2017年4月5日9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无正当理由到洮南市人民法院立案大厅大声吵闹并对工作人员进行谩骂和推搡,严重影响了洮南市人民法院正常工作秩序。
5、2017年到2018年间,被告人刘某某多次到白城市交警支队吵闹辱骂民警,严重影响了白城市交警支队正常办公秩序。
6、2017年8、9月份,被告人刘某某到洮南市交警大队因领取车牌进行吵闹,影响洮南市交警大队的正常办公秩序。
7、2018年11月22日,被告人刘某某到洮南市纪律检查委员会进行吵闹不听工作人员劝阻,影响了洮南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正常办公秩序。
8、2018年7月10日1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到洮南市人民法院门口在不听劝阻的情况下强行闯入法院内部,并对法院安保人员进行推搡辱骂及对法院有侮辱性语言。严重影响了洮南市人民法院的正常办公秩序。
9、2018年9月13日下午,被告人刘某某到洮南市人民法院进行吵闹不听劝阻,影响洮南市人民法院的正常办公秩序。
10、2018年10月,被告人刘某某到洮南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中心进行吵闹不听劝阻,影响了洮南市交警大队的正常办公秩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讯问及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了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涉嫌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洮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靳长荣
2019年8月21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洮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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