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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案)_乐陵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乐陵市人民检察院

乐陵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一部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7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3724271970********,汉族,文盲,群众,户籍所在地乐陵市**街道**村,现住址乐陵市城区**巷**村。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20年6月27日被乐陵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因涉嫌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乐陵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乐陵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8日,被告人刘某某的丈夫孙某某在乐陵市某某西侧王某某经营的无证诊所输液时死亡,在乐陵市公安局对“王某某非法行医案”依法侦办和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刘某某以乐陵市公安局、卫健局存在包庇行为为由,到乐陵市政府大楼门前和乐陵市公安局门前闹访、滋事,并多次采取“打条幅”、“放音乐”、“摆花圈”等行为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在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严重扰乱了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

1.2019年4月28日,被告人刘某某到乐陵市**附近打条幅;2019年5月1日、5月2日,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到乐陵市公安局南门附近打条幅。其行为引起周围群众围观,扰乱了乐陵市政府和乐陵市公安局的正常工作秩序,且于2019年5月2日因上述3次行为受到乐陵市公安局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

2.2019年5月4日至2019年8月份,被告人刘某某多次到乐陵市政府大楼门前和乐陵市公安局门前实施“拉条幅”、“放音乐”、“摆花圈”等行为,扰乱了乐陵市政府和乐陵市公安局的正常工作秩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石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处警视频等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因其丈夫在无证门诊输液死亡一事,以公安局、卫健局包庇门诊大夫为由,到乐陵市公安局、乐陵市人民政府等地闹访,滋事,并多次采取“打条幅”、“播放音乐”、“摆花圈”等行为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在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严重扰乱了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陵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某某

2020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视频光盘2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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