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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案)_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花检刑诉〔2019〕987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5041958********,汉族,文盲,马鞍山市**公司退休职工,出生地安徽省无为县,户籍所在地同居住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花园**栋**室。曾因扰乱单位秩序,于2018年11月9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花山分局行政拘留十日,于2019年4月28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花山分局行政拘留十日,于2019年8月8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花山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3月被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6年2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于2019年 9月17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花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当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花山分局逮捕。

值班律师胡奎正,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马鞍山市公安局花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至2019年9月,被告人刘某某为反映其丈夫傅某某工伤问题,先后多次前往北京天安门广场、安徽省政府信访局、马鞍山市政府及花山区政府门口,采取躺、坐、骂等方式要求相关部门解决其问题,且在信访事项已依法终结的情况下,又多次前往国家信访局登记信访,具体事实如下:

1. 2017年4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刘某某携其瘫痪的丈夫傅某某到北京天安门广场附近非访,刘某某为引起政府重视,将傅某某丢在天安门广场,后广场附近民警将傅某某送至久敬庄接济站,2017年4月3日,张某某等人将傅某某从接济站接离后送回马鞍山市。

2. 2018年6月20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携其瘫痪的丈夫傅某某在北京天安门地区非访,被北京市天安门地区公安机关训诫。2019年8月8日,刘某某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马鞍山市公安局花山分局行政拘留十日。

3. 2018年6月至7月间,被告人刘某某因信访事项未得到满足,其三次在马鞍山市花山区政府南门采取躺地、静坐等方式堵塞该处交通,致使花山区政府办公秩序不能正常进行。2018年11月9日,刘某某因该事被马鞍山市公安局花山分局行政拘留十日。 

4. 2019年1月28日下午15时序,被告人刘某某因信访诉求未得到满足,在安徽省政府信访局办事大厅采取哭、闹的形式进行上访,扰乱了该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

5. 2019年4月26日、4月28日,被告人刘某某因信访事项未得到满足,先后两次将其瘫痪的丈夫送至马鞍山市政府3号楼门口,且不听劝阻扰乱市政府正常办公秩序。2019年4月28日刘某某因该事被马鞍山市公安局花山分局行政拘留十日。

6. 2019年6月26日、8月27日、9月16日、9月17日,被告人刘某某为反映其丈夫傅某某工伤问题、大病救助费用等问题,先后五次到国家信访局登记信访并闹访。

2019年9月17日,被告人刘某某被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训诫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喻某某、傅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婷婷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羁押于马鞍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附卷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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