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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投放危险物质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哈五检一部刑诉〔2019〕32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7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1031977********汉族,文盲或半文盲,系黑龙江省五常****村农民,住该村。2019年5月6日因涉嫌投放危险物质被五常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6日经本院以涉嫌投放危险物质批准逮捕,同日由五常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五常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于2019年7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7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28日晚,被告人刘某某为泄私愤,向五常市**镇**村**屯丁某某家后院的专为牛提供用水德水井里投放六瓶农药,致其家中养的17头牛死亡,并致丁某某父母住院治疗。经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检验:在送检检材中均检出甲拌磷、马拉硫磷成分;经五常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牛于2019年4月30日-2019年5月2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264,000元。

经侦查,被告人刘某某于2019年5月5日被公安机关在黑河市孙吴县抓获。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物证被毒害致死牛的照片;

2.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等;

3.被害人丁某某、刘某某的陈述;

4.证人宋某某等人的证言;

5.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五常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检验报告;

7.现场勘察笔录及照片

8.视听资料:买农药视频、指认现场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投放毒害性物质,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投放危险物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十年以上十二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五常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树成

2019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五常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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