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投放危险物质案)_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涞检公诉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241957********,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涞源县**镇**村**号,现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于2020年1月9日被涞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0日被涞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涞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为防止到野外放养的羊啃其家地里的树苗,用百草枯与另一种不知名的除草剂拌入玉米粒中,于2019年11月中旬的一天,将拌好农药的玉米粒撒在了其地里种的树苗四周,后导致刘某甲家的三只母山羊被毒死。经检验鉴定,现场提取的玉米粒和三只死亡羊的胃内容物中均检出甲拌磷成分,经物价部门认定,被毒死的羊价值370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公共场所投放带有毒害性的物质,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投放危险物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涞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朝旺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被逮捕,现羁押于涞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