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南检一部刑诉〔2019〕183号
被告人刘某某(曾用名刘业海,乳名刘生),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11987********,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沂南县人,住铜井镇朝阳村**组**号,2018年7月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批准逮捕,2019年10月12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沂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抢劫罪,于2019年10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抢劫罪
2006年12月29日2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葛文军、杜中正(以上二人已判刑)驾驶摩托车到沂南县**镇**村,以购烟为名骗开王汝山的小卖部房门,持木棍威胁抢走现金900余元、香烟等物品一宗。
二、寻衅滋事罪
2018年5月23日2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伙同杜中田、高玉龙(以上二人已判刑)、杜中堂、杜以贵(以上二人已起诉)酒后滋事,无故殴打正在沂南县铜井镇驻地宜万家超市门口烧烤摊用餐的刘宝亮及其工友刘小利、吴金龙、孔祥、王凤尚、刘贵良、左春香、孔超凡。经法医鉴定,刘宝亮、刘小利、孔祥、王凤尚、刘贵良、孔超凡六人伤情为轻微伤,吴金龙、左春香软组织挫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辨认笔录;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威迫手段抢劫公私财物,随意殴打他人,致六人轻微伤,其行为侵犯公民人身和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犯有数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沂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宝山
2019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沂南县看守所。
2、卷宗三册。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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