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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抢劫、盗窃案)_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双二部刑诉〔2020〕499号 

被告人刘某某 ,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22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镇**村**组。2020年5月20日因涉嫌抢劫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刑事拘留, 2020年6月24日因涉嫌抢劫罪、盗窃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19日凌晨,被告人刘某某与苏某某(另案处理)、罗某某(另案处理)将被害人邓某某停放在成都市天府新区籍田镇北街78号街边的悬挂车牌川A*****五菱牌面包车一部盗走。经查,该车辆真实号牌为川A*****。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22000元。

2.2020年5月1日凌晨,被告人刘某某与苏某某、罗某某将被害人杨某某停放在乐山市夹江县漹城镇进站路586号门市外停车位上川L*****号五菱牌面包车一部盗走,车上有园林修剪机配件4527件,价值55337.5元,配件被刘某某予以变卖。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18000元。该车辆于2020年5月19日挡获在案。

3.2020年5月2日凌晨3时4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罗某某乘坐苏某某驾驶的盗窃所得川A*****面包车行驶至双流区怡心街道牧华路三段辅道水电六局旁时,见被害人杨某某背有一挎包只身骑行自行车,刘某某、罗某某下车强行拖拽杨运华挎包,致其摔倒在地后抢走挎包上车逃离,包里有杨某某身份证、银行卡、VIVO手机1部等物及现金2000余元。

被告人刘某某于2020年5月19日在眉山市东坡区修文镇国庆村9-16号民宅内被民警挡获,现场查获了川L*****号面包车,在修文镇娴婆庙旁查获川A*****面包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以暴力方式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既犯盗窃罪又犯抢劫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应当数据并罚。被告人刘某某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芷攸

2020年9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成都市双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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