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620102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区**巷**号**,住兰州市**区**路**号**室,无业。2019年12月15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兰州市公安局交通治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经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
本案由兰州市公安局交通治安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3月6日经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报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07年7月19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因无钱购买毒品而产生抢劫他人钱财的意图后,在兰州市**区**路附近乘坐被害人卢某某驾驶的奔马车行甘A823**出租车行至兰州市**区**市场内**号摊位门前(**市场),持事先准备的刀具抢劫卢某某财物,遭卢某某反抗时,刘某某持刀将卢某某多处捅伤,卢某某下车逃离,后重伤致死。被告人刘某某驾驶该出租车逃离现场,行至兰州市**区**街*8号门前后下车逃逸,并丢弃该车钥匙、作案工具等物。经鉴定:被害人卢某某系被他人用单刃刺器刺破心脏、肝脏致大失血而死亡。
2.2019年6月10日,被告人刘某某隐瞒其位于兰州市**区**巷**号**室房产已出售的事实,骗取被害人郎某某1万元购房定金,并于2019年8月以后失联。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现场勘验笔录、尸体检验报告书、鉴定意见书、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抢劫他人财物并致人死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 莉
检察官助理:杨随新
2020年6月3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伍册、U盘一个。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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