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7日1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出租屋内拿了一把黄色把手的剪刀藏在上衣口袋里,来到其暂住的佛山市南海区**新村**号一楼与二楼间的楼梯平台处伺机作案。约十多分钟,刘某某见到被害人黄某某独自一人从楼上下来,当黄某某经过其身边时,刘某某立即上前捂住黄某某的嘴巴,其用右手持剪刀顶着黄某某的腹部实施抢劫,后因黄某某挣脱其控制并抢去剪刀而抢劫未遂,黄某某在挣脱过程中造成左手尾指关节有轻微擦伤(经法医鉴定未构成轻微伤)。被告人刘某某于当天上午在其出租屋内被民警抓获,并在现场起获被告人刘某某作案时所使用的剪刀及所穿的衣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罗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2 月10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杨天乐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六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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