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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抢劫案)_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莲检公诉刑诉〔2020〕24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11997********,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地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路**号**号楼**单元**室。2019年5月2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2019年10月25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25日被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9日因涉嫌抢劫罪,经本院批准,由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18日,姜某某以被害人陈某某调戏其女朋友为由,伙同耿某某、被告人刘某某在保定市小营房翼龙网吧殴打被害人陈某某并拿走其手机,索要手机解锁密码。三人强制将被害人陈某某带至保定市小营坊鑫怡旅馆,在旅馆内姜某某使用被害人陈某某手机支付宝及手机微信将人民币15473元转账给自己账户。后姜某某欲将微信零钱套现,遂让被告人刘某某看守被害人陈某某,其与耿某某拿着被害人陈某某手机离开旅馆,后被害人陈某某逃走,被告人刘某某等三人将被害人陈某某的手机拿回望都县。经价格认定,该手机价格为人民币1527.78元。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在亲属的帮助下向被害人陈某某退赔人民币5000元,取得被害人陈迎港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暴力方法抢劫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涉案犯罪系在望都县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发现的漏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庞会宁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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