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检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1021988********,广东省潮州市人,汉族,初中,无业,住潮州市湘桥区**街道**村**埔**巷**号。2019年3月27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潮州市枫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2020年8月27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7日因涉嫌抢劫罪经本院批准逮捕,翌日由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于2020年8月18日凌晨,携带水果刀,在潮州市湘桥区韩江北堤引韩往鳄鱼亭方向距离鳄鱼亭100米左右的栈道上,持刀并言语威胁被害人陈某甲、陈某乙,将被害人陈某甲的iphone 7p手机一部、现金人民币500元及被害人陈某乙的单肩包一个抢走,包内有VIVO X30手机一部及钥匙等杂物。赃物手机价值人民币共计4262.67元,连同现金共计人民币4762.67元。作案后,被告人刘某某将上述手机予以销赃并花光所得赃款。归案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刘某某处缴获被害人陈某乙被抢的单肩包一个,追回被害人陈某乙被抢的VIVO X30手机一部。上述单肩包、VIVO X30手机已发还被害人陈某乙。
经鉴定,被抢的VIVO X30手机价值人民币2640.27元、被抢的iPhone7 plus手机价值人民币1622.40元。
认定上述的事实证据如下:被告人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以及相关的书证、物证等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暴力的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卢介锐
检察官助理 黄秀银
2020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羁押在潮州市看守所;
2、案卷共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5、涉案物品随案移送(详见交接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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