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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抢劫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诉刑诉〔2018〕255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32000********,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为贵州省绥阳县**乡**村**组**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8年6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8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6月27日22时5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去到本市石龙镇西湖徐屋路段伺机作案,见被害人宁某某路过,遂尾随身后,并在路边捡了一条白色胶绳,当行至西湖徐屋五巷6号门前路段时,宁某某发现刘某某跟踪,往前跑时不慎跌倒在地,刘某某立即上前按住宁某某,宁某某不断挥手挣扎,刘某某向宁某某脸部打了一拳后,抢走宁某某手中的一部VIVO X9L型号手机(价值1445元)。得手后,刘某某逃离现场。被抢VIVO X9L型号手机已起回并发还宁某某。2018年6月29日,公安机关将刘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东莞市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抓获经过等书证,手机等物证,被害人宁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监控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黎福顺

                              2018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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