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诉〔2020〕47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41965********,汉族,小学文化,农村居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平南县**镇**村**屯**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6月28日被平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刘某某以之前许某某和他人设局导致其输钱为理由,想办法要被害人许某某给回赌输的钱。2020年6月17日,刘某某打算勒索许某某给钱,为了防止许某某不给钱,其自制好由辣椒水、酱油等几种物质构成的液体和刀具,计划好许某某不给钱的话,其就用自制好的辣椒水和刀具威胁许某某给钱。2020年6月18日,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以帮忙换锁为由,骗许某某到其家里并反锁好房门不允许离开,要求许某某赔偿前几年赌博输的钱,许某某不承认,刘某某就持刀威胁许某某,还扬言不赔偿就要捅死许某某。当民警到现场处置的时候,刘某某用折叠刀将许某某左手手臂捅了一刀,造成许某某左手受伤。经鉴定,许某某的损伤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案件受理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许某某陈述;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指认及辩认等情况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以暴力、胁逼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世乐
检察官助理:陈婷
2020年9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平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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