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清检一部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922196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出生地、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河北省河间市**镇**村。1996年8月20日因涉嫌抢劫罪被我院决定逮捕,2020年4月1日到河间市公安局巡警特警大队投案,2020年4月2日因涉嫌抢劫罪被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6年3月21日,被告人刘某某同邓某甲(已判决)、于某某(已判决)、邓某乙(外逃)预谋抢劫出租车后,四人从河间市**镇**村乘车到清苑县城汽车出租站,以到**镇接被告人刘某某的对象为由,租乘**镇**村苑某某的红色天津大发面包车,当车行驶至**村**公路路东300米大堤上时,四人以解手为由要求司机苑某某停车,司机苑某某下车后,于某某从背后搂抱苑某某的脖子实施抢劫,苑某某挣脱逃跑后,于某某驾驶此面包车载着邓某甲、邓某乙和被告人刘某某,四人返回河间市**村。后经李某某介绍,将劫来的面包车卖给河间市**镇**村的郝某某,得赃款人民币15300元,被告人刘某某分得赃款人民币2000元,并将所得赃款挥霍。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外逃。被抢红色天津大发面包车价值人民币43672元。1996年6月20日,清苑县公安局刑警大队一队已将被抢面包车归还司机苑某某。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刑事案件发现受理登记表、刑事案件破案报告表、关于邓某甲抢劫一案的破案报告;河间市**村派出所证明、河间市公安局刑警大队证明、河间市**乡**村村委会证明、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温仁刑警队办案说明;提取笔录、领取笔录;被害人苑某某被抢面包车相关票据、机动车行驶证、发动机号及车架号拓印;现场示意图;到案经过、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户籍证明信;2.证人证言:同案犯邓某甲、于某某的供证;证人李某某、郝某某、袁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苑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示意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杨文胥
2020年7月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盘两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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