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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抢劫案)_湖南省邵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__湖南省邵东市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邵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邵东市院二部刑诉〔2020〕29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90********,汉族,小学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东市**镇**村**组**号,住**镇**村**组**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1月11日被邵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邵东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邵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被告人刘某某因经济紧张,预谋在街上寻找女性豪车车主,将车主带至偏僻地段实施抢劫,并购买了匕首、假发等作案工具。同年10月26日2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佩戴假发等伪装工具并携带匕首,在技术质量监督局附近,趁被害人李某某打开其停在路边的白色宝马车车门时,被告人刘某某立刻拉开副驾驶车门,坐上副驾驶室,拿匕首抵住李某某胸口威胁李某某,要求李某某将车子开到偏僻地段,准备实施抢劫。李某某奋力反抗,抢夺被告人刘某某所持匕首,并大声尖叫称其有***,争执过程中李某某右手拇指被划伤。被告人刘某某因害怕李某某***发作和有人听到叫声后赶过来,随即放弃犯罪,逃离现场。

经鉴定,李某某受伤致肢体瘢痕累计1.5cm以上,已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收条、匕首照片、交易记录、医院病历本、户籍资料;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提取笔录;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暴力、胁迫方法抢劫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系犯罪中止,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某某

检察官助理:某某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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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羁押于邵东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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