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西检公诉刑诉〔2019〕716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422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滨县**社区**委**号楼**号。因涉嫌抢夺罪,于2019年5月29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抢夺罪,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故意伤害
2019年1月3日21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街**号“要饭盒子”烤肉店内,因其朋友与邻桌就餐人员发生口角,遂用啤酒瓶子将被害人贾某某头面部砸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贾某某面部损伤属轻伤一级,头部损伤属轻微伤。
二、抢夺
2019年5月19日20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在沈阳市铁西区**街**号楼下,趁被害人王某甲不备之机,将其右手手腕佩戴的一条黄金手链抢走。经认定,涉案黄金手链价值人民币444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2.书证:被告人刘某甲身份证明材料、伤情诊断书及病志材料、二手物品收购登记簿、黄金手链质量标签、沈阳市铁西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黄某甲、沙某某、黄某乙、张某某、王某乙、于某某、孙某某、邓某某、刘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贾某某、王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现场监控视频光盘及截图;9.其他证明材料:情况说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又抢夺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抢夺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林琳
2019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沈阳市铁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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