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淳检公诉刑诉〔2020〕77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4221987********,满族,大专文化,农民,住浙江省淳安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8日被淳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1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淳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2月16日,被告人刘某某的岳父王某甲向徐某甲借款14万元,后陆续还款6.2万元。2019年2月14日,王某甲向徐某甲出具借款7.8万元的借条并约定每年还款2.6万元,分三次还清。因王某甲未及时还款,2020年3月,徐某甲到威坪法庭起诉王某甲,刘某某为王某甲的诉讼代理人。2020年4月7日下午,被告人刘某某在威坪法庭院子内以看借条为名,趁徐某甲不备,从徐某甲手中将借条抢走后撕碎并吞咽下肚。
案发后,王某甲偿还给徐某甲7.8万元,徐某甲对刘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徐某甲诉王某甲民间借贷纠纷案材料、收条、和解协议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田某、王某乙、徐某丙、徐某丁等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徐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抢夺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淳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秦振华
2020年7月2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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