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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抢夺案)_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昌检一部刑诉〔2019〕79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901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出生地四川省资阳市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号,在京无固定住址。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2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抢夺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19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0月26日至2019年11月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1月8日至2019年12月6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7日1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街**银行附近,以押钱“猜蚕豆”的方式诱使被害人王某甲(男,62岁)参与下注,后趁其不备,抢走被害人王某甲人民币4000元。

2019年6月18日9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街**书店**车站附近,以押钱“猜蚕豆”的方式诱使被害人王某乙(女,69岁)参与下注,后趁其不备,抢走被害人王某乙人民币500元。

2019年6月18日,被告人刘某某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蚕豆、布、盖子、人民币;2.书证:110接警单、接报案经过、破案报告、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银行卡交易明细及被告人的身份证明材料等;3.证人证言:证人丁某某、聂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检验报告;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物证检验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佳琦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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