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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抢夺案)_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濠检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821984********,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街道**号,现住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号**栋**,因涉嫌抢夺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逮捕,同月2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濠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30日至2019年9月23日,被告人刘某某驾驶车牌号为粤D*****的面包车辆,往潮阳方向或往汕头方向通过汕头市礐石大桥收费站时,尾随其他车辆趁柱杆未放下时,强行冲卡通过ETC车道,逃避大桥收费总共188次,每次人民币12元,共计人民币2256元。

被告人刘某某于2019年9月27日主动到礐石派出所投案,同年10月25日还清逃费欠款人民币225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粤D*****的面包车辆(附照片);2.书证:发破案经过、查获经过、户籍证明、冲卡逃费视频截图、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谅解书、交款单、认罪认罚具结书等;3.证人张某某、李某某、苏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光旭

2020年3月23日

附: 1.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2.有关涉案款物情况:扣押小货车一辆。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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