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芙检公诉刑诉〔2018〕112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8年6月20日199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271998062028194310271998****2819,汉族,职业中学肄业文化,湖南省桂东县人,户籍所在地以及居住地**:湖南省桂东**县普乐镇**镇东水**村邱家坊***组402***房。因涉嫌抢夺罪,2017年12月3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3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肖淦茂肖某某,男,1998年5月17日199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031998051756764325031998****5676,汉族,职高文化,湖南省涟源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涟源市场杨市镇永福村湖南省娄底市涟源市**镇**村,住长沙市雨花区高桥火焰市场神龙茶都11区7栋301房长沙市雨花区**市场**栋**房。因涉嫌抢夺罪,2017年12月3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3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肖淦茂肖某某涉嫌抢夺罪,于2018年10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肖淦茂肖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29日1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和肖淦茂肖某某二人骑摩托车来到长沙市芙蓉区蔡锷路196号长沙市芙蓉区**路**号“旺达威”****”手机店,肖淦茂肖某某坐在摩托车上在店外等待,刘某某走进店内,找店老板方学昌方某某拿了一台黑色的二手苹果牌7型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200元),后刘某某趁方学昌方某某不备,拿着手机走到肖淦茂肖某某身边,由肖淦茂肖某某驾驶摩托车逃离案发现场。
2017年21时30分许,民警在长沙市雨花区五一新村长沙市雨花区**村“意达”网吧将被告人刘某某、肖淦茂肖某某抓获。案发后,刘某某、肖淦茂肖某某的家属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方学昌方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被告人刘某某、肖淦茂肖某某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现场指认照片、作案现场视频截图书证;2、鉴定意见;3、被害人方学昌方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某、肖淦茂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肖淦茂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肖淦茂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某某、肖淦茂肖某某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被告人刘某某、肖淦茂肖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肖淦茂肖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红忠
2018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5262069001552620****;
被告人肖淦茂肖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2074936041820749****;
2.随案移送本案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2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