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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拐卖儿童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检察院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刘琼,女,1960年10月18日出生于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公民身份证号码:440801196010082345,汉族,文盲,无业,户籍住址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东简镇水洋村144号。因涉嫌拐卖儿童罪,于2017年11月25日被东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东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2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12日28日由东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东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琼涉嫌拐卖儿童罪,于2020年2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琼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简化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被告人刘琼得知在越南有一名越南妇女婚外怀孕即将产子,因非婚生该妇女不想养育。刘琼随即产生将男婴拐卖牟利的想法,并联系了他人寻找买家。在得知买家出价4万元人民币后,刘琼赴越南看望该孕妇并支付了约40兆越南盾作为营养等费用。2017年11月23日,刘琼伙同他人驱车从广东省湛江市来到广西东兴市。次日,在东兴市汽车站站前广场,刘琼从两名越南妇女手上接到该名刚出生不久的男婴,准备带回广东出卖。当刘琼乘出租车途经东兴市罗浮大转盘时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清单和照片等书证;

2.证人刘智濠、李梅珍、叶立荣等人证言;

3.被告人刘琼的供述和辩解;

4.DNA遗传关系鉴定书;

5.现场勘查笔录、指认现场笔录和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琼无视国法,拐卖儿童,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拐卖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琼已经着手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出卖儿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刘琼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国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建森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刘琼现羁押于东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卷、光碟3张随文移送。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随文移送。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刘某甲,女,1960年**月**日出生于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公民身份证号码:4408011960********,汉族,文盲,无业,户籍住址广东省湛江市**区**镇**村**号。因涉嫌拐卖儿童罪,于2017年11月25日被东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东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2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12日28日由东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东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拐卖儿童罪,于2020年2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简化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被告人刘某甲得知在越南有一名越南妇女婚外怀孕即将产子,因非婚生该妇女不想养育。刘某甲随即产生将男婴拐卖牟利的想法,并联系了他人寻找买家。在得知买家出价4万元人民币后,刘某甲赴越南看望该孕妇并支付了约40兆越南盾作为营养等费用。2017年11月23日,刘某甲伙同他人驱车从广东省湛江市来到广西东兴市。次日,在东兴市汽车站站前广场,刘某甲从两名越南妇女手上接到该名刚出生不久的男婴,准备带回广东出卖。当刘某甲乘出租车途经东兴市**大转盘时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清单和照片等书证;

2.证人刘某乙、李某某、叶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遗传关系鉴定书;

5.现场勘查笔录、指认现场笔录和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无视国法,拐卖儿童,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拐卖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已经着手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出卖儿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刘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国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建森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东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卷、光碟3张随文移送。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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