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3196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拐卖妇女罪,于2019年3月28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拐卖妇女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5月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的一天,李某甲(在逃)找到被告人刘某甲,称自己会带一批越南妇女来邵阳相亲,请刘某甲代表女方与男方签订协议,并承诺给予刘某甲每次4000元的好处费。刘某甲明知李某甲系通过拐卖妇女非法获利并让自己承担责任,表示好处费太少。李某甲遂将好处费提高至每次不低于6000元。刘某甲欣然应允。
2018年5月16日,李某甲将非法入境越南妇女阮某某介绍给本市大祥区蔡锷乡齐心村村民姚某某,刘某甲代表女方与姚某某父亲签订所谓《婚姻协议书》,并收取礼金82800元,刘某甲从中获利8000元。
2018年5月21日,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人口与出入境管理大队在排查非法入境人员工作中发现并解救阮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刘某甲的户籍资料、《婚姻协议书》、非法进入中国境内人员自述表、湖南省公安厅致越南大使馆照会;2.证人姚某某、张某某、王某某、李某乙、刘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阮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为非法获利,明知他人贩卖妇女而为其提供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拐卖妇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刘某甲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段志登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77450****。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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