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洮检刑检刑诉〔2019〕12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24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经洮北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3月8日被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9年4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到2018年期间,被告人刘某某每年有对外承包土地费用收入2万元钱,三年共计6万元钱,收到该款后被告人刘某某拒绝向法院报告其收款情况,也未将该款上交到法院,经采取拘留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法院的判决、裁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洮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靳长荣
2019年4月19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白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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