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沭检诉刑诉〔2019〕61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23196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沭阳县**街道*小区**幢**单元**室,户籍地沭阳县沭城镇**小区**-**号。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8年5月19日由沭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21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刘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刘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审查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沭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0日以(2016)苏****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等人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归还王某某借款30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被告人刘某某仍没有履行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王某某向沭阳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2016年10月27日,被告人刘某某收到法院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后,仍拒绝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也没有如实申报财产。2016年11月18日,被告人刘某某及其妻子葛某甲将其所有的沭阳县**小区**幢**单元**室房屋交易过户给章某某、葛某乙,致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
2018年5月18日,被告人刘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沭阳县公安局调取的民事判决书、不动产权证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章某某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光辉
2019年6月3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卷宗材料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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