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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_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城阳检一部刑诉〔2019〕18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 197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212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现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庄**号。2019年6月18日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分别于2019年9月10日、2019年11月24日两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分别于2019年9月24日、2019年12月8日两次退回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补充侦查,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分别于2019年10月24日、2019年12月1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26日,城阳区人民法院做出(2015)城民重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人刘某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胡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币248000元及利息47120元。后被告人刘某某分别于2018年3月6日、3月20日、4月15日收取青岛市崂山区**小区**号楼**户的房屋租赁费共计人民币125万元,被告人刘某某收取125万元房租后未将钱款交给法院,而是自行处置该笔钱款。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行艳涛

2019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城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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