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经开检一部刑诉〔2021〕24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3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杭州李鼎同堂中药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涡阳县**镇**村**号,现住杭州市余杭区**镇**号。因本案于2020年12月15日被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29日被依法逮捕,2021年2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5日,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对刘某某与尚某某关于转让合同纠纷作出(2020)浙0191民初7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刘某某支付尚某某转让款100000元、支付违约金972.33元、案件受理费2330元。
因被告人刘某某未按时履行判决,尚某某向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0年7月17日,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浙0191执126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划拨刘某某的银行存款106833.82元及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经查,刘某某名下有且仅有一辆浙J*****号君威牌小型轿车系可供执行财产,该车辆虽被抵押,但仍由刘某某本人使用。截至2020年9月23日,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多次通过发送短信、电话告知、邮寄送达文书责令刘某某交付车辆,刘某某均拒绝配合执行,致使裁定无法执行。
2020年12月14日,被告人刘某某在杭州市余杭区**镇**号被抓获。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家属代为交付车辆至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民事判决书、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责令交付车辆通知书、车辆查询信息、邮件详情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尚某某、邓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搜查笔录:搜查笔录;
5.视听资料:电话录音。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颖
检察官助理:吴泽洸
2021年2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杭州市余杭区,联系方式1516713****;
2数字卷宗;
3.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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