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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_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攸县,公民身份号码4302231974********,汉族,大专文化,工程承包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攸县**镇**村**组**号,现住江西省兴国县**镇**里**栋**单元**室。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月21 日被上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6日,被告人刘某某作为项目具体负责人代表兴国****有限公司和上犹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承建上犹县***B1地块**栋住房的外墙文体砖张贴及室内公共部分地砖设项目,施工时间为2018年3月至2019年6月。截止案发时,项目发包方上犹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已按工程进度向刘某某支付工程款,刘某某收到工程款后,除部分支付了工人工资外,仍拖欠24名工人工资共计76918元,并在外逃匿拒不支付工人工资。上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9年1月22日和23日分别依法作出限期改正指令书和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刘某某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76918元,并以张贴公告、短信通知等方式将处理决定告知刘某某。刘某某明知人社局作了处理决定,仍然躲避逃逸拒不支付工人劳动报酬,且拒不接听和回复相关部门的电话和短信。上犹县公安局于2020年1月7日对刘某某上网追逃,同年1 月17日被抓获归案。

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于2020年1月21日将拖欠的工人工资71236元转账至上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账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23名劳动者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71236元均超过三个月以上,经上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郭权

检察官助理:赖媛

2020年8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居住在江西省兴国县**镇**里**栋**单元**室,联系电话:181********。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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