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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_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邵东县院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21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邵东县**镇**村**组**号,现住邵东县**镇**村**组**号。因拒不申报当前及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于2019年10月4日被邵东县人民法院司法拘留15日,因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于2019年10月16日被邵东县人民法院司法拘留15日,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邵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年13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邵东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邵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9月,被告人刘某某以投资经营为由向***借款25万元,后因被告人刘某某未及时还款,***诉至法院,2015年5月21日,该院作出(2015)邵东民初字第861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刘某某于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人民币25万元及利息;2013年10月,被告人刘某某向***借款人民币20万元用以生产经营,后因刘某某未及时还款,***诉至法院。2015年6月3日,该院作出(2015)邵东民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刘某某于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人民币人民币20万元及利息。但被告人刘某某未能自觉履行生效判决,李***遂向邵东县法院申请执行。2015年9月6日该院予以立案执行。2015年4月17日邵东县人民法院将被告人刘某某所有的湘******奥迪Q5越野车查封,2015年9月16日邵东县法院向被告人刘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刘某某未履行生效判决及申报财产。

2015年8月,被告人刘某某明知其名下的湘******被法院查封,仍将车辆以人民币10万元的价格抵押给他人,抵押的钱款并未用于执行法院判决和裁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情况说明、送达回证、手机微信与支付宝截图、执行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表、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及银行账户名细、限制高消费令、执行决定书、民事判决书、谈话记录、机动车基本信息、执行裁定书、拘留决定书、户籍资料;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某如实供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刘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内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1月10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在羁押于邵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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