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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_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1053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6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30522196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浙江省长兴县**街道**苑**幢**单元**室。2020年6月9日因本案被长兴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23日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10月21日,长兴县人民法院对原告向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等人民事借贷纠纷一案作出(2011)湖长泗商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刘某某等人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原告向某某借款共计人民币1014165元。在该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告人刘某某未履行判决义务。2012年2月23日,长兴县人民法院(2012)长执字第**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告人刘某某履行判决义务,但刘某某仍未履行。2012年9月25日,被告人刘某某申请经济适用房,并向沈某某借款350000元用于购买经济适用房并装修。2018年8月,被告人刘某某因无力归还沈某某的借款,遂将名下一套长兴县**街道**名城**苑**室房产以50000元的价格转让给沈某某,后将获利的50000元用于偿还其他借款和生活开支。经鉴定,该处房产在2018年8月的价值为716870元,装修价值(含家电)价值为96939元。被告人刘某某转让房产获利的50000元未用于履行判决义务,致使(2011)湖长泗商初字第**号民事判决无法履行。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的家属代为执行2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归案经过、调取证据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

2、证人沈某某、李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新航

检察官助理:周佳丽

 2020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湖州市看守所;

    2、证据材料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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