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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合同诈骗案)(公开版)_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忻府检公诉刑诉〔2019〕21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231966********,汉族,大专文化,忻府区**乡**村人,无业,住本村。该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8年11月2日至11月9日临时寄押于北京市延庆区看守所,同年11月10日被忻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本院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合同诈骗罪批准逮捕,次日被忻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逮捕。

本案由忻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犯罪事实

2017年8月16日,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晋09民初24号民事调解书,但被告人刘某某一直未履行法院生效调解书。2017年9月14日,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上述生效的调解书而作出(2017)晋09执66号执行裁定书。2017年10月21日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刘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刘某某未如实申报其所有的世纪花苑房产。后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5日决定对刘某某拘留十五日,刘某某仍然拒不执行。

二、合同诈骗罪犯罪事实

2011年,被告人刘某某为流动资金周转以北京市宣武区**路**号**楼**房作为抵押向何某某借款1000余万元,同时将房屋所有权证书交与何某某,并于2013年7月办理抵押权登记。2013年3月,刘某某为太原地产项目周转又将上述房产再次作为抵押物向安某某借款1500万元,同时再次交付安某某一本房屋所有权证书。2014年9月,刘某某又以上述房屋作为抵押物向**农村商业银行**支行贷款750万元,并办理抵押登记。后该房屋于2018年3月28日被太原市**区人民法院拍卖。

截至2017年7月18日,被告人刘某某已经支付安某某592.2万。案发后,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拍卖世纪花苑房产157万元转入安某某账户,且将刘某某所有的位于忻府区**村苗木作价66.7296万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安某某抵偿借款本金及利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报案及陈述材料、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智彦萍

2019年8月7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忻府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散材料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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