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五部刑诉〔2019〕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71967********,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案发前系福清**校长,户籍所在地福清市**镇**村**号,现住福清**。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陈诒团、张保华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6日,福清市人民法院因陈某甲与刘某某、陈某乙夫妇民间借贷纠纷作出(2017)闽0181民初1764号民事判决:刘某某、陈某乙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陈某甲借款2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从2014年4月2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该判决于2017年9月5日生效。因陈某乙、被告人刘某某未依法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陈某甲于2017年9月20日向福清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执行,依法向陈某乙、被告人刘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告人刘某某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亦未申报财产。被告人刘某某在得知自己及陈某乙的工资账户被法院执行冻结之后,于2017年1月起要求学校出纳王某甲违反规定,将其本人年终绩效奖金及月绩效奖金以现金或通过银行转账汇至其本人非工资账户的形式直接向其发放,于2018年3月起要求王某甲将陈某乙的绩效奖金同样以现金形式向其发放,数额总计人民币133157.7元。被告人刘某某在收到上述奖金后未用于偿还本案执行款,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福清市人民法院将扣划到的陈某乙和被告人刘某某名下银行存款共计71369.8元发放给陈某甲。2019年9月24日,陈某乙、被告人刘某某向陈某甲偿还借款人民币23万元,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陈某甲同意本案执行结案。
被告人刘某某于2019年9月17日向福清市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民事判决书、绩效工资明细账、工资报销册、银行电子回单、说明、结案申请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付款审批表、执行款支出凭证、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执行案件立案审批表、执行情况报告、送达回证;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王某乙、陈某乙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
4.其它证明材料:到案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在侦查阶段自动履行还款义务,可以酌情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刘某某判处九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严碧花
2019年12月19日
附注: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福清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76页。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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