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阴检公诉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723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江苏省灌云县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云县**镇**路**号,现住江苏省连云港市**镇**路**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9年11月16日被湘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1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湘阴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湘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20年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3月10日至4月9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28日,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以(2015)岳民初900号民事判决书对中联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公司)诉被告人刘某某以及陆某某等人民事追偿权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刘某某给付中联公司代垫按揭款383.558668万元及代垫按揭款利息77.93万元,陆某某等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刘某某未履行判决。经中联公司申请,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依法立案执行,并于2016年7月19日向刘某某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通知书》。2017年2月15日,刘某某领取到房屋拆迁款72.1925万元后,没有按照要求向法院报告财产,将此款用于归还个人债务,但拒不归还中联公司的借款本息。同年12月5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由湘阴县人民法院执行上述判决,湘阴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5日向刘某某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019年10月18日、10月28日,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湘阴县人民法院分别决定对刘某某拘留十五日。
2019年11月15日,被告人刘某某被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有财产不报告,并且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丹
(院印)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在岳阳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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