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宜检公诉刑诉〔2019〕20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2291982********,汉族,本科学历,群众,经商。户籍地和现住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街**号**房。因本案,2019年8月27日被临时羁押在广州市第三看守所;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2019年8月29日被宜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9日,宜章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宜民二初字等9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刘某某及广州**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宜章县***种植专业合作社货款及其它款项686974.1元,违约金600000元,合计1286974.1元。2016年6月1日,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被告人刘某某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
2016年7月6日,宜章县***种植专业合作社向宜章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同年7月18日该案进入执行程序。随即,人民法院向被告人刘某某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告人刘某某未申报其个人财产情况。经人民法院的财产调查查明,2017年3月至2018年11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的多次进账被转至其母亲的账户,共计115万元,致使案件无法执行。另查明以被告人刘某某为法人代表的广州**科技有限公司也于2016年6月27日被无偿转让给他人;被告人刘某某的妻子名下有一辆沃尔沃小车。2019年8月30日,被告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取得了对方谅解。
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执行和解协议、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谷某某、王某甲、王某乙、黄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章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建平
2019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6029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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