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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拒不执行判决案)曲检刑刑诉〔2020〕80号_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曲检刑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1304351973********,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曲周县,住****村,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9月3日被曲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曲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3月30日,曲周县**铁门厂工人被告人刘某某驾驶三码车在鸡泽县送货回家途中,因其操作不当,在邯临公路鸡泽县段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乘坐人牛某某受伤,刘某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2016年5月23日,曲周县人民法院一审做出(2015)曲民初字第01187号民事判决:吴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牛某某各项损失191320元,刘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判决生效后,刘某某拒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赔偿义务。2016年7月4日,牛某某向曲周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曲周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8日向刘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刘某某未报告财产,不履行生效判决。2017年1月16日、1月31日,曲周县人民法院两次对刘某某司法拘留。2017年10月18日,刘某某赔偿牛某某十万元,双方达成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抓获经过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拘留决定书、赔偿证明、撤回申请执行书等;2.被害人牛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银如

检察官助理:刘志贝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原籍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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