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夏检一部刑诉〔2020〕22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27197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鱼台县,住鱼台县鱼城镇**村**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5日经本院审查认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无逮捕必要不予批准逮捕,次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夏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其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08月20日,原告陆某某等村民起诉被告刘某某、赵某某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夏邑县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后判决被告刘某某、赵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陆某某等村民土地租赁费共计111958元等。判决生效后,被告刘某某,赵某某不予履行。
案发后,于2019年10月15日被告人刘某某的家人已全部履行相关义务,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陆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拒不执行法院的生效判决文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并签署了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夏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贾朝勋
检察官助理:闫向楠
2020年7月6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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