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秦开检公诉刑诉〔2019〕8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202197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城区**街**楼**单元**号,案发前住址:山西省大同市城区**街**楼**单元**号,个体经商,2012年11月22日因犯诈骗罪被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2018年11月13日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27日经我院批准被逮捕,羁押在秦皇岛市看守所。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我院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两次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28日,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秦开民初字第9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刘某某偿还李某某、高某某借款本金188万元及其利息,判决生效后刘某某一直未履行判决。2016年1月18日李某某、高某某申请执行立案,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立案后,于2016年1月21日向刘某某下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刘某某未按照执行通知书中的要求履行义务,也未向法院申报财产。刘某某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卡号:6228480028287******)一直有巨额资金流动。其中自2015年10月28日判决之日至2016年4月29日被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冻结期间共流入资金420余万元,刘某某从中支取现金16万余元、通过财付通消费10万余元,还有大部分资金被刘某某转移至其他账户。刘某某使用孙某某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卡号:6228450028021822173)自2015年10月28日判决之日至2017年11月25日销户之日,共流入资金370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说明,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冀0391执89号强制执行案件卷宗复印件,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银行卡往来账目,微信交易记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二0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秦皇岛市看守所;
2.案卷伍册,光盘肆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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