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夏检一部刑诉〔2020〕20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1111977********,汉族,初中,个体,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盘锦市盘山县,住辽宁省盘锦市盘山县**镇**村。因涉嫌犯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2019年9月6日在家中被辽宁省辽河公安局抓获归案,9月12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9月18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夏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3日,民事原告人王某某起诉被告人刘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夏邑县人民法院审理终结,作出(2018)豫1426民初38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刘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王某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85680.96元。判决生效后,刘某某不予履行。王某某向夏邑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夏邑县人民法院向刘某某下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执行文书,裁定查封了刘某某名下一辆轿车并限期交至夏邑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刘某某有执行判决确定义务的能力而拒不执行。2019年9月6日刘某某在家中被辽宁省辽河公安局抓获归案,9月12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7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被害人王某某收到刘某某家人履行判决款项94138.96元,王某某对刘某某予以谅解,不再要求追究刘某某的刑事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夏邑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文书;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某被抓获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从轻处罚;刘某某已经和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履行了判决确定的义务,取得了申请执行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夏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贾光辉
检察官助理:闫向楠
2020年6月19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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